如果物质已于2010年12月1日前投放市场,CL通报的截止 期限为2011年1月3日;如果该物质在2010年12月1日之 后投放市场,CL通报的截止期限为该物质投放市场之后的一个月 以内。
根据CLP法规第40条规定, 只有欧盟境内的物质的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进行CL通报, 其余的非欧盟制造商、贸易商以及欧盟境内的下游用户、 物品制造商都不需要进行CL通报。
在欧盟境内生产或投放市场的物质, 如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,都必须向ECHA提交CL通 报: 1:物质本身被分类为危险,或以某个组分的形式存在于配制品中, 导致配制品最终
CLP法规即1272/2008号法规,全称为物质和混合物(配 制品)的分类、标签和包装法规。同时,CLP法规也是联合国全球 统一分类与标签系统(GHS)在欧盟的具体体现,已于2009年 1月20日正式生效
REACH 即 Regulation (EC) NO 1907/2006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December 2006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, Evaluation,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(REACH), establishing a 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,
MSDS 是应产品进口国的法律规定与要求编写的。编写时,要考虑到各国,甚至美国的各州,对化学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同。而这些差异造成了对进口化学品的 MSDS 编写要求不一